(2023年8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向省科技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云南省科学技术领域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省科技厅办公室
分管领导:何革伟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责 任 人:何胜军 省科技厅办公室主任
办公地点: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
联系电话:0871-63136484,0871-63136907(传真)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邮政编码:650051
邮 箱:2178006327@qq.com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省科技厅将严格按照《条例》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内容
省科技厅严格按照《条例》的第二十条主动公开各项信息。具体信息公开内容可参见《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三)主动公开渠道
1.省科技厅门户网站(/);
2.省科技厅官方微信公众号“科技彩云南”(微信号:gh_a38e01289fab);
3.专题新闻发布会;
4. 电视、报纸、广播等公共媒体;
5.省科技厅门办公大楼1楼大屏幕。
(四)主动公开时限
省科技厅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省科技厅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向省科技厅获取。省科技厅将严格按照《条例》第四章进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申请受理机构:省科技厅办公室
通讯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联系电话:0871-63136484,0871-63136907(传真)
邮政编码:650051
邮箱:2178006327@qq.com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省科技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省科技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省科技厅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口头提出,由省科技厅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省科技厅将出具接收回执。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办理申请。也可输入以下链接地址办理申请:
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9cfd615d-beee-49c3-80ba-c8d375aa254d
4.省科技厅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四)申请处理
省科技厅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并予以答复。若工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将告知申请人
1.省科技厅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省科技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科技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省科技厅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省科技厅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省科技厅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不属于省科技厅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省科技厅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省科技厅已经公开的信息,省科技厅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省科技厅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省科技厅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省科技厅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7.省科技厅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按照《条例》规定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省科技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省科技厅不予提供。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省科技厅将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省科技厅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省科技厅将不予公开。省科技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 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费用收取和标准
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省科技厅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省科技厅监督处
联系电话:0871-63132021
通讯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
邮政编码:650051
此外,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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