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bbo,必博娱乐印发〈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精神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起草了《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2年2月17日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反馈省科技厅,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景晶;电话:0871-63140330(兼传真);邮箱:410076767@qq.com。
附件: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bbo,必博娱乐印发〈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精神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社会研发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层面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服务工作。各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对省级层面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普惠性政策。
第二章 申报遴选
第五条 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分为初创型和成长型,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产生。
第六条 初创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具有科技创新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等基础条件,拟在1年内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或者已登记注册不足1年的社会研发机构。
(二)产业支撑定位清晰,科技创新需求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可行性。
(三)有良好的合作共建工作基础,较高质量的创新资源导入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机制和内控制度。
(四)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原则上自有、加盟或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可使用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五)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省级人才团队。自有、合作单位派驻、兼职及外聘的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3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六)具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和一定的公共研发服务能力。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科研平台建设和实体化机构筹建等经费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 成长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
(一)已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社会研发机构,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内控制度较为健全,管理运行状况良好。
(二)符合云南省产业发展布局和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产业方向,可行的建设规划,较为完整的创新链和一定的市场化运作能力。
(三)具有扎实的合作共建关系,高质量的创新资源导入和顺畅的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机制。
(四)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上一年度企业性质的机构建设投入经费(包括科研场地、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等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机构不低于100万元;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
(五)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原则上自有、加盟或合作等可使用的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
(六)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人才团队。原则上自有、合作单位派驻、兼职及外聘的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50%以上,原则上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1/3以上。
(七)掌握核心技术,收入来源相对稳定。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第八条 利用国际国内高端科技创新资源创建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超过成长型培育对象且管理模式、运行机制高效顺畅,对产业支撑作用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经评审,直接纳入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常年接受申报,适时分批组织开展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省科技厅发布培育对象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各单位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评审遴选。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推荐意见。
(三)审议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审议提出拟入选培育对象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四)公布名单。培育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